1、合并条件合营各方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采取吸收合并的, 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
方办理注销登记。采取新设合并的, 合并各方合并设立- -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3、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
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 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并后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
本之和。有 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
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