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消较效力,即“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几层含义: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法*32条、*44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只要未构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较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生效。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